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24号
原告:朱京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黄新玲,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赵祥付,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朱京功诉黄新玲、赵祥付担保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朱京功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黄新玲、赵祥付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黄新玲、赵祥付所有的机器设备:立铣(型号:52K)、卧铣(型号:62W)、车床(型号:C616)、车床(型号:6140)、砂轮机、台钻、锯床各一台(件)。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