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与孙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