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史有云。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56号。法定代表人陈富民,董事长。被执行人XX。史有云与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赔偿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有云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支付39285元。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此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XX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交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交付案款39285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0)小民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