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72号
原告:倪芳莉,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学红,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芳莉诉被告陈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芳莉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芳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芳莉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倪芳莉负担。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