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00087号

王某、任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任某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8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任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躲避在外,亦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我们做工作其亲属自愿履行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