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28号
原告:金维芝,女,1936年11月生,汉族,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西山矿西一村18栋3单元2室,身份证号码340404193611120861。
委托代理人:李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好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11楼,机构代码:67894347—5。
法定代表人:况高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玉兵,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维芝与被告安徽好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维芝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维芝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维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长 顾 旭
审判员 丁 婕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