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法律出版社。法定代表人黄闽。委托代理人张锋。委托代理人覃景胜。被告杨黑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律出版社与被告杨黑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法律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律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
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