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0-1号
原告:岑某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陆红霞、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浙B×××××轿车一辆在300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的浙B×××××轿车一辆(查封额度在300000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黎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