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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0-1号

岑雪其与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0-1号

原告:岑某某,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陆红霞、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名下的浙B×××××轿车一辆在300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的浙B×××××轿车一辆(查封额度在300000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黎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