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苏泽清。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雅玲,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
原告苏泽清与被告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泽清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泽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 耀 世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杨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