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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603号

苏泽清与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泽清,张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苏泽清。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雅玲,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

原告苏泽清与被告张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泽清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泽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赵 耀 世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杨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