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152号
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光富,该公司孙集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本艾,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告:张俊林,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本艾、张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本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陈本艾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