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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83号

黄国心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黄国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83号原告黄国心,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冯钊和、卢聪敏,分别系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30号新龙基大厦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6158517-0。代表人韩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英,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心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国心负担交纳。

审判员  蔡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