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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57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57号原告曹某某,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左某某,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