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57号原告曹某某,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左某某,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