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刘乾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长安街32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存款1392050.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千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