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360号原告钟达龙,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被告佛山市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兴朗中路22号。营业执照号:440682000124150。法定代表人徐峰。委托代理人梁意珍,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赵光才,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达龙于2011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达龙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尹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