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17号
申请人:王成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杨士勇,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王红霞,女,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成军与杨士勇、王红霞借款合同纠纷,王成军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士勇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士勇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楼房一套及车库一个。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