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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滨刑初字第48号

温泉、胡胜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温泉;胡胜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泉。2009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春雷。被告人胡胜金。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蓝建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泉、胡胜金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泉及其辩护人李春雷、被告人胡胜金及其辩护人蓝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温泉窜至本市上城区清泰南苑陈建店内,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温泉、胡胜金窜至本区浦沿街道之江公寓临江阁黄明海家,盗走人民币现金30000元、诺基亚、三星手机各1只及钻戒、项链等财物。同年11月1日,被告人温泉、胡胜金窜至本区浦沿街道之江公寓望江阁陈宏庆家,盗走项链、挂件、手链、好易通及内有现金人民币601.8元的单肩包1只。被告人温泉共盗窃3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67000余元;被告人胡胜金共盗窃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64000余元。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失主陈建、黄明海、程爱华、陈宏庆的陈述、证人冯见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DNA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及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温泉、胡胜金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后2起盗窃系共同犯罪,且两被告人均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温泉及胡胜金均辩称,2010年10月17日该起事实中,只盗窃了2只手机,并无其他财物,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均无异议。两辩护人对事实部分均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盗窃中,认定盗窃现金3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温泉的辩护人对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温泉犯罪系生活所迫,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大部分赃物,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胜金的辩护人对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胡胜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温泉窜至本市上城区清泰南苑17幢3单元2301室,采用爬窗入户的手段盗走失主陈建的联想牌Z360P6000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83元。同年10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温泉、胡胜金窜至本区浦沿街道之江公寓临江阁20A室,采用爬窗入户的手段盗走失主黄明海“诺基亚”N79型手机1只、“三星”S7070C型手机1只、钻戒1枚、珍珠项链1条、珍珠吊坠项链1条、瑞恩钻石名店铂金吊坠项链1条、老凤祥铂金吊坠项链1条、水晶吊坠项链1条、鼠年贺岁仿古方孔金钱币1枚。经鉴定,诺基亚手机、三星手机、珍珠吊坠项链、老凤祥铂金吊坠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6910元。同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温泉、胡胜金窜至之江公寓望江阁20B室,采用相同手段盗走失主陈宏庆钻石吊坠铂金项链1条、足金项链1条、千足金挂件1件、绿色宝石足金挂件2件、铜质摆件1尊、千足金手链挂件1件、铜质项链1条、工艺银项链1条、工艺银手镯1个、铜质手链挂件1件、铜质工艺挂件1件、工艺手链1条、玻璃挂件1件、玛瑙手链1条、好易通1个、棕色单肩包1只及包内人民币现金601.8元和小额外币若干。被告人温泉、胡胜金乘电梯下楼后被抓获。经鉴定,钻石吊坠铂金项链、足金项链、千足金挂件、绿宝石足金挂件、千足金手链挂件、工艺项链、工艺手镯共计价值人民币26547元。综上,被告人温泉单独实施盗窃1起,参与共同盗窃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800余元;被告人胡胜金参与共同盗窃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失主陈建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29日至30日,其位于清泰南苑17幢3单元2301室的淘宝店内被人爬窗进入,窃走“联想”Z360P6000型笔记本电脑1台的事实。2、失主黄明海、程爱华的陈述,证实2010年10月17日晚,其位于浦沿街道之江公寓临江阁20A户的家中被人入户盗窃,窃走“诺基亚”N79型手机1只、“三星”S7070C型手机1只及钻戒1枚、珍珠项链1条、珍珠吊坠项链1条、铂金吊坠项链2条、水晶吊坠项链1条、珍藏版金币1枚的事实。3、失主陈宏庆的陈述,证实2010年11月2日经小区物业通知,其得知位于浦沿街道之江公寓望江阁20楼B座的家中被人入户盗窃,窃走钻石坠饰白金项链1条、金黄色金属项链1条、红色珠子手链1条、牙状坠饰手链1条、儿童银白色带铃铛手镯2只、红线绳手铃1只、蓝色水晶样式坠饰项链1条、长命百岁挂件1只、红线绳长命锁1块、红色绳金黄色花生手镯1只、红线绳长命富贵挂件2只、金黄色福猪1对、手写好易通1只、棕色单肩包1个、大量硬币及部分外币的事实。4、证人冯见稳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日18时45分,之江公寓保安门岗发现疑似之前在该小区盗窃的2名男子骑摩托进入之江公寓小区,其遂跟踪观察,并与其他保安在2名男子进入的望江阁单元门口守候。后对下楼准备离去的2名可疑男子阻拦和询问后报警,警察从两人身上搜出大量金银首饰的事实。5、上公(刑)勘(2010)935号、公滨刑勘(2010)1269号及152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三起盗窃的现场情况。6、(上)公(物)鉴(痕迹)字(2010)070号手印鉴定书,证实在杭州市上城区清泰南苑17幢3单元2301室现场勘查时提取的一枚指纹与被告人温泉的指纹相吻合。7、杭公物鉴(DNA)字(2010)1245号DNA鉴定书,证实在勘查之江公寓临江阁20A住宅时,从上跃层卫生间窗外地面提取的中华烟蒂1枚上检材,与犯罪嫌疑人温泉口腔拭子相吻合,支持为被告人温泉所留。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所窃部分财物的价值。9、手机零售发票、收款收据、珍珠首饰、G18K金项链价格标签、老凤祥银楼售货单据、钻石吊坠及项链产品证书,证实所窃手机及部分金银首饰的购买价值。10、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从被告人温泉、胡胜金处扣押及发还赃款赃物的情况。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证实第2起盗窃中,两被告人出入电梯的作案时间。12、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前科情况。13、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14、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5、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关于被告人温泉、胡胜金及两辩护人均提出的第2起事实中并未盗窃现金3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两被告人归案后对该情节均一直予以否认,除被害人陈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能印证,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但该起事实中所涉金银首饰物品,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及被害人提供的发票等凭据,与报案的陈述能相互印证,故应予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泉、胡胜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大部分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泉、胡胜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故对两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要求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胜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

人民陪审员  来建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