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负责人周荣军。委托代理人丁书香,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陇,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瑞杰。被告柴亚丽。被告西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委托代理人刘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被告胡瑞杰、柴亚丽、西安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胡瑞杰在诉讼中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于2011年6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胡瑞杰承担2701.5元,其余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商志钢
代理
审判员 苗卫平
人民陪审员 马荣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