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776号
原告:林光剑。
委托代理人:季飞国、蔡建波。
被告:陈善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剑与被告陈善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525元。
审判员 葛建敏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戴俊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