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1397号

毛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

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总是因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0年8月因琐事发生争吵离家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其他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二十年间育有两女一子,关系一直挺好,也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因患有先天性智障及癫痫,现未就学;××××年××月××日生育二女取名李某丙,现系西安市第五十五中学高二学生;××××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丁,现系西安市东李小学四年级学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现不睦。2010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分居至今。庭审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二十余年,彼此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原告主张离婚所根据的事实尚达不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大女儿患有重病还需人照看。本院多方考虑,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晓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