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宁春,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尚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尚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为由,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 彬
代理
审判员 苏灵艳
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丘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