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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495号

郑中柱与郑国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中柱,郑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郑中柱,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郑国权,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何沛基,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原告郑中柱与被告郑国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恩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利桂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