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佛法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郑中柱,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郑国权,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何沛基,男,194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
原告郑中柱与被告郑国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恩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利桂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