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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民字第51号

陕西英泰移动通信培训学校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英泰移动通信培训学校,西安建设科技专修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泰移动通信培训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兴庆南路**号交大旭邦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邢亚平,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潘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建设科技专修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惠南路**号国家大学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学院董事长。关于陕西英泰移动通信培训学校与西安建设科技专修学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英泰移动通信培训学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建设科技专修学院自动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泰移动通信培训学校履行了6050元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英泰移动通信培训学校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其已收到被执行人西安建设科技专修学院支付的上述6050元,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迟延履行利息明确表示予以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李长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牛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