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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919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919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毛吟雪。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金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