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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820号

王小军与李印方、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永年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小军,李印方,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永年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王小军。委托代理人崔建,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印方。委托代理人郭青,系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法定代表人常士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永年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火炬街。负责人赵献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军与被告李印方、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永年县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军于2011年6月6日以双方正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国栋

审 判 员  杨建辉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