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川民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徐蕾蕾,总裁。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西罡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宗明,校长。委托代理人段飞,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俊,达州市通川区西罡学校副校长。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西罡学校(以下简称西罡学校)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达中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研,被上诉人西罡学校委托代理人段飞、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解放》的联合录制单位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电视台、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共同出具《授权书》,将《解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永久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权利内容包括电视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性质为独占性、排他性,被授权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授权他人行使本节目著作权权利,对侵犯本节目著作权的行为,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或者其他被授权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追究。2009年9月9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共同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授予盛世骄阳公司使用授权节目《解放》在中国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盛世骄阳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包括授权方)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授权节目,并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二年(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2009年9月28日,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研律师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其在西罡学校网站在线观看电视剧《解放》的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当日,李研在该公证处办公室通过中国电信ADSL连接网络,登陆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查询后,登陆网址为www.91xg.net的西罡学校网站,在线观看了电视剧《解放》。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8656号公证书予以公证确认。2009年11月9日,李研向西罡学校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盛世骄阳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对《解放》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任何网站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西罡学校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站非法传播《解放》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对权利人构成侵权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敦促西罡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希望与其联系,表明对此事件的认识和处理态度,确认赔偿事宜。2009年11月20日,西罡学校回函对该校网站通过影视中心频道播放盛世骄阳公司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深表歉意,并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核实清除了盛世骄阳公司代理人要求停播的内容。同时,辩称该校网站上的影片来自互联网,是通过地址代码链接,其学校网站服务器上并不存有实质资源;该校网站引用的初衷一是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二是可以让师生有一定的学习参考,并没有任何盈利目的和其他商业用途。另查明,西罡学校网站系按照当地教育局要求开设的非营利性网站。该网站上系通过地址代码链接QVOD资源网站免费观看《解放》,影片前有声明:“本影片资源来自网络共享,本站仅提供影视欣赏方面的信息和链接,本站服务器并不存有真实数据,影片版权归相关影音公司所有,本站外国投资站点提供观看的影片仅供宽带网用户测试研究用途,如侵犯到你的权利速通知我们,我们确认之后将立即清除”。该影片播放时网址显示为学校自身网址。本案盛世骄阳公司用去差旅费用232元,提供了5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影视作品《解放》在中国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由权利人授予盛世骄阳公司使用,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否则就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西罡学校提供《解放》的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盛世骄阳公司的通知书后,及时断开了与侵权的作品的链接。但西罡学校提供《解放》的链接服务属于深层链接,即通过链接将另一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网页中,当浏览者进入链接的网页时,屏幕上的网址仍然是设链者网页的网址,而不是被链接网页的网址,它属于在跨越性链接中把他人网页上的内容,包括文字、图像部分或全部转变成为设链者网页的内容,被链接的网站名称、网页标志往往被隐去,其行为已不仅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信息处理并将其提供给用户,其不能证明自己对传播的作品具有合法授权,对侵权事实亦不否认,因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考虑到西罡学校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链接播放《解放》并无收益,即没有违法所得,权利人盛世骄阳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的实际情况,对西罡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只能酌情认定。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西罡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盛世骄阳公司侵权赔偿款人民币500元,支付盛世骄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差旅费用232元和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西罡学校负担1050元,盛世骄阳公司负担200元。宣判后,盛世骄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盛世骄阳公司一审当庭提供了《解放》的正版光盘,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即出品单位和《解放》的内容系50集电视剧,但原审判决列举的其举证情况中未包含该证据;2、原审判决称“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不实;3、原审判决称西罡学校网站系通过地址代码链接QVOD资源网站免费观看《解放》,没有任何依据;4、《解放》系长达50集的电视剧,盛世骄阳公司花费数百万元购买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西罡学校在该剧首播的同时即将其传至网络供公众免费观看,侵权性质极为恶劣,原审判决500元赔偿金额和500元律师费过低,甚至远远低于其他法院对于一幅照片的赔偿水平,远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盛世骄阳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西罡学校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其赔偿500元,没有考虑到其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性质;其网站非营利性质,完全是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不会造成盛世骄阳公司任何损失,且在其接到该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删除相关文件并真诚道歉,反映出西罡学校没有侵权故意,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在本院规定的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庭审中,被上诉人西罡学校当庭提交了一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援助西罡学校灾后重建项目合作安排(合作协议),以证明西罡学校是灾后重建学校,目前在重建过程中,办学条件困难。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西罡学校在学校网站上提供电视剧《解放》的链接通道服务的行为已侵犯盛世骄阳公司对《解放》所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无争议。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西罡学校网站并非营利性质,提供《解放》的链接服务是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并且,在接到盛世骄阳公司的通知后,及时断开了与涉案作品的链接,立即删除相关文件并真诚道歉的事实亦未提出异议。并且,盛世骄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西罡学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亦不能证明西罡学校网站链接播放《解放》所获得的实际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综合考虑西罡学校系灾后重建学校,目前尚在重建过程中,办学条件确有困难等实际情况,原判酌情认定西罡学校承担侵权赔偿款人民币500元,支付盛世骄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差旅费用232元和律师费5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张 良
审判员 龚小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