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753号

余定勇与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定勇,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余定勇。被告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16号。法定代表人许崑泰,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鹃。委托代理人肖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承担。

审判员  张金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