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余定勇。被告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16号。法定代表人许崑泰,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鹃。委托代理人肖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群光大陆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承担。
审判员 张金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