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严某甲,又名严某乙,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甲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甲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严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严某甲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杨竹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训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