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章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永久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金龙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涵。
上诉人陈章洪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永久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陈章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章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章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陈章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丁 胜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