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曹为发。被告吴安娒。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为发与被告吴安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为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曹为发负担。
审判员 邢建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戴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