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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高民初字第0201号

朱旭东诉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高民初字第0201号

原告:朱旭东。

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东诉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旭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乃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