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高民初字第0201号
原告:朱旭东。
委托代理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东诉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旭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乃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