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田宁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谢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50元。
审判员 成根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