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蓬法交初字第366号原告陈爱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司徒伟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司徒伟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许军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爱华诉称被告司徒伟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辨称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许军华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