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常志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36元。
审 判 长 牛毅虎
代理
审判员 王爱茹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