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869号

原告张子奇诉被告靖边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子奇;靖边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张子奇,男。被告靖边县公安局。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法定代表人周宁,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奇诉被告靖边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奇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子奇负担。

审判长  鲍登利

审判员  刘治强

审判员  赵树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艾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