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张子奇,男。被告靖边县公安局。地址,靖边县张家畔镇统万路。法定代表人周宁,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奇诉被告靖边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奇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收取2000元,由原告张子奇负担。
审判长 鲍登利
审判员 刘治强
审判员 赵树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艾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