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催字第13号申请人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五路**203。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亚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郑惜今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