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催字第13号

申请人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催字第13号申请人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五路**203。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亚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郑惜今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