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0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席来安。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席来安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66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席来安上诉称,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已得到对方签字认可,具有原件同等效力,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席来安起诉提供的涡阳县人民政府涡北街道办事处已签字认可的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已能说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及起诉事实和理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涡阳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6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涡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华
审 判 员 怀 峰
代理
审判员 袁乾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