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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311号

沈科斌与陆忠军、高长登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科斌,陆忠军,高长登,童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11号

原告:沈科斌,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浒山老马建材店员工,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忠军,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高长登,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建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淳安县,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科斌诉被告陆忠军、高长登、童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科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科斌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建锋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