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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700号

渭南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工程指控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渭南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工程指控部,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渭南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拓云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工程指控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C区25号楼。负责人冯朝刚,任项目经理。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史道泉,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工程指控部、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以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三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73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236.5元,退付原告15236.5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