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强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强某某离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强某某居无定所、下落不明,在银行、车管、房管均无记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住址及财产,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