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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058号

王某申请执行强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强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强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强某某离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强某某居无定所、下落不明,在银行、车管、房管均无记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住址及财产,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