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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保字第530号

徐斌与十堰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汉爱思开汇能赛洛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斌,十堰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汉爱思开汇能赛洛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保字第530号原告徐斌,系十堰市九头鸟大酒店经营业主。被告十堰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五堰大都会广场21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爱思开汇能赛洛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口青年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斌诉被告十堰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武汉爱思开汇能赛洛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原告徐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价值23028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徐斌以其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25-1号1栋2-8-1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十堰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价值为2302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徐斌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路25-1号1栋2-8-1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停止办理过户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东

审 判 员  邓丽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