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525号
原告:黄扣华,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肖红军。
被告:金书林(曾用名金树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一支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扣华诉被告金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扣华于201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扣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书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黄扣华负担。
审 判 长 徐一峰
审 判 员 顾步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志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