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911号
原告:颜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茂兴,亳州市谯城区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03011105658。
被告:张某甲,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
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010170423。
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茂兴,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志军、李龙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系网上相识,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至今二人分居已达二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颜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2011)谯民一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4、妇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现未孕。5、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丁桥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已2年之久。
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要求原告返还建房款50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甲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亳州市谯城区三官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某甲对原告颜某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5无异议。原告颜某对被告张某甲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颜某所举证据1、2、3、4、5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二)被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甲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
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甲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甲自由恋爱相识,由于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感情基础差,无法共同生活,且原告颜某于2011年起诉离婚,本院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后,双方一直未能和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应认定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现随被告生活,故应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对于被告所辩称的要求原告返还建房款50000元,因没有举出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颜某自2012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6元,至子女张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