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 批示局长批示院长 批 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武区执字第792-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武昌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宇通建材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公安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熊卫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淦小云,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武区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宇通建材装潢有限公司、淦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宇通建材装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武昌营业部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贷款期内尚欠利息为35,046元,从2004年8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若被执行人武汉市宇通建材装潢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则以被执行人淦小云抵押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学头湾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抵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739元,执行费15,200元。现被执行人武汉市宇通建材装潢有限公司、淦小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淦小云享有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学头湾的房屋(建筑面积928.28平方米)、土地面积8.43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淦小云享有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学头湾的房屋(建筑面积928.28平方米、证号武房权证黄11字第××)、土地面积8.43亩(证号天河国用2001字第014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李红
审判员张军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