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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196号

张占民与冯英娟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96号申请人张占民。被执行人冯英娟(冯迎娟)。本院在执行张占民与冯英娟借款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英娟居无定所,行踪不定,且其户籍不明,又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执字第1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