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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林中刑执字第109号

洛桑旦增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洛桑旦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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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林中刑执字第109号罪犯洛桑旦增,男,1988年4月8日出生,藏族,系西藏山南地区曲松县堆随乡洛村人,文盲,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了(2009)米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桑旦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洛桑旦增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2011年5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洛桑旦增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认罪服法,接受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化法律和劳动技术的学习,认真做好监区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洛桑旦增在服刑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深挖犯罪根源,并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深刻认识到劳动的重要性,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服从管���,听从指挥,完成好交给劳动任务。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共累计考核分为2270分,获表扬16次,2010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的荣誉,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洛桑旦增在服刑间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洛桑旦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及即2011年6月5曰起至2012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参木拉

审判员  巴 桑

审判员  颜莉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羲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