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986号
原告:赵玉英。
原告:蔡章淼。
被告:诸暨市运泰针织袜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经营者:杨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英、蔡章淼与被告诸暨市运泰针织袜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英、蔡章淼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英、蔡章淼撤回对被告诸暨市运泰针织袜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英、蔡章淼负担。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宵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