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292号申请人姜德军。申请人陈英。被申请人庞式省。
申请人姜德军、陈英因与被申请人庞式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式省驾驶的鲁Q×××××号普通货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庞式省驾驶的鲁Q×××××号普通货车一辆或价值3万元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