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龙商初字第227-1号

杨春杰与徐林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春杰,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商初字第227-1号

原告:杨春杰,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衢江路衢江大楼1幢402室。身份证号码:330303197510300315。

被告:徐林,嘉县上塘镇新世纪公寓d305室。身份证号码:××0815。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杰诉被告滕敏、林绿洲、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林在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中15%的股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林在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中15%的股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衍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