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0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西安云程物流货运部。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肖某某、西安云程物流货运部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以(2010)周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裁定书对西安云程物流货运部名下的陕A823**号东风牌货车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提出将其陕A823**号货运汽车给与王某某,将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折抵完毕,本案即执行完毕。申请人王某某之妻马宁娜及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马清峰均表示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陕A823**号货运汽车归王某某所有。
二、当事人持本院裁定到西安云程物流货运部及车辆管理部门过户登记。
三、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武文科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