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278号本院对原告傅汝尧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陈武军、金用义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共七处)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审判员 陈建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
傅汝尧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陈武军、金用义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3278号本院对原告傅汝尧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陈武军、金用义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共七处)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审判员 陈建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